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》的決定 (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)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》作如下修改: 一、將第四條修改為:“高等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,為社會主義現(xiàn)代化建設服務、為人民服務,與生產(chǎn)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,使受教育者成為德、智、體、美等方面全面發(fā)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。” 二、將第五條修改為:“高等教育的任務是培養(yǎng)具有社會責任感、創(chuàng)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,發(fā)展科學技術文化,促進社會主義現(xiàn)代化建設。” 三、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:“設立高等學校,應當符合國家高等教育發(fā)展規(guī)劃,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。” 四、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:“設立實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學校,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;設立實施??平逃母叩葘W校,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,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;設立其他高等教育機構,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。審批設立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(guī)定。 “審批設立高等學校,應當委托由專家組成的評議機構評議。 “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分立、合并、終止,變更名稱、類別和其他重要事項,由本條第一款規(guī)定的審批機關審批;修改章程,應當根據(jù)管理權限,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準。” 五、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:“高等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,履行下列職責: (一)審議學科建設、專業(yè)設置,教學、科學研究計劃方案; ?。ǘ┰u定教學、科學研究成果; ?。ㄈ┱{查、處理學術糾紛; (四)調查、認定學術不端行為; ?。ㄎ澹┌凑照鲁虒徸h、決定有關學術發(fā)展、學術評價、學術規(guī)范的其他事項。 六、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:“高等學校應當建立本學校辦學水平、教育質量的評價制度,及時公開相關信息,接受社會監(jiān)督。 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(yè)機構對高等學校的辦學水平、效益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。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。” 七、將第六十條第一款修改為:“高等教育實行以舉辦者投入為主、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(yǎng)成本、高等學校多種渠道籌措經(jīng)費的機制。” 將第二款中的“教育法第五十五條”修改為“教育法第五十六條”。 本決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。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》根據(jù)本決定作相應修改,重新公布。 (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) |